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況係位於觀音區福新路122 巷52號、72號建物中間之雜草地。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 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3.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