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1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地政稱121 4地號土地係福新路1530巷30號房屋前三角地。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1月15日)之道 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需地機關為桃園市府工務局,經工務局114年4月8日 函復本院該局及觀音區公所尚無徵收、協議價購等紀錄。惟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開發限制及相關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