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為待耕種之土地,有一 貨車車廂放雜物工具,似有抽水機(因有水管接至水池),並有一台挖土機疑似 在挖地。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為農地待耕中,部分設置灌溉用抽水機, 面臨約5公尺沿海路一段467巷(含兩側溝蓋)。嗣債權人陳報,據債務人叔叔表 示,因債務人不在彰化,土地由其看顧整理等語,嗣又陳報土地使用者為債務 人之伯父。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 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