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上有三合院等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實際占用面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1250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執行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