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門牌岡山區潭底路221號房 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 況為住宅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6.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 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 應買人始得承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