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8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雜樹、雜草。嗣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98地號上僅長一些雜草,無農作物,土地範圍有圍牆圍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臨崑山西巷,路寬約6米,為當區之一般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9.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買。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