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其上有墳墓及二層鐵皮鴿 舍。
7.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墳墓及鴿舍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又土地上之墳墓 及鴿舍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 效。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