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民國113年9月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3地號、284-1地 號、300地號土地分別位於編號452156號路燈東方180公尺、234公尺、224公 尺、294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4.
應買價額為價額合計新台幣:28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