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1124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53410號北邊約30 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182地號土地位於路 燈編號453410號北方約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1186地號土地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田心子24號建物全部占用;118 8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53417號南方約1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 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18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田心子24號建 物旁,部分菜圃、部分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 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