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73地號土地上有 新北市淡水區大埤頭6之2號2層磚造建物後方占用,其餘為雜木林及空地;774 地號、775地號分別位於同號建物西北方40公尺、北方48公尺處,為人徒步難 行,車輛無法到達之雜木林;821地號上有同區大埤頭6號2層及3層磚造建物各1 棟及無門牌平房建物2間占用,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
2.
141建號,其 餘為空地;822地號上有同號2層磚造建物之後方平房建物、其左側無門牌平房 建物占用,其餘為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 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4.
773地號、774地號、775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定拍,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773地號、821地號、82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 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