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7月2日現場指界時,52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路771號南 方約23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14年7月18日債權人陳 報,527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3段446號中油加油站前對面的雜木林 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527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