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17日現場指界時,1198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無任何 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優先承買權(丙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