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年7月17日現場指界時,88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車埕36-2至18號 (櫻花山莊社區)之道路用地;89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車埕36-
6.
36-9號(櫻花山莊社區)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8.
890地號土地係75使字第1016 使用執照(69建字第23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 意。
9.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1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16.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 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