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1地號土地位於電桿453095 號東方45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38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民國115年10月16日起至116年1月15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