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7日現場指界時,84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車埕36-17~28號 (櫻花山莊社區)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114年11月3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845地號土地係75使字第1016使用執 照(69建字第23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載示為私設道路(私設道路)。 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 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7.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 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