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1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被不知名第三人以 鐵柵欄圍住無法進入,以航照圖顯示本件土地為雜木林。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需經由鄰地。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 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