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東勢格41號房屋為中心,293地號土地位於南方170公尺處、 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雜木林;294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南方130公 尺處,其上為雜草、雜木林、無路可達;303地號土地即上開房屋部分基地 及該屋前方之道路;31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西北方105公尺處,其上為 雜草、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31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
4.
311地號土地均為森林區 之農牧用地;303地號土地為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30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