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假扣押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惟僅坐落在1406地號土地上之建號2637號 建物有保存登記。本院復於113年8月27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 人員指界稱:拍賣之二筆土地相毗鄰,1406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坐落(門牌: 竹北市風岡路5段55巷
8.
82號)、部分有無門牌之三合磚 造鐵皮屋坐落、部分有無門牌之磚造屋坐落、部分則為五賢宮坐落(包或寺 廟、活動中心、廁所、停車場等;五賢宮門牌為竹北市風岡路5段57巷72號); 1411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坐落(門牌:竹北市風岡路5段55巷59號、竹北市風岡 路5段57巷67號)、部分有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坐落,其餘部分則為雜樹林。惟土 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406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411地號土 地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141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1.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