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7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拍賣253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工廠占用,據債權人表示該工廠即本件拍賣建物、願 負指封責任,其門牌號碼為新竹市東大路4段236巷36弄9號,先前已搬走工廠內之機台自行拍 賣,現在工廠停止營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由債權人於113年9月30日陳報之現場照片觀之,本件拍賣建物並非空屋,部分空間內有置 放桌椅、櫃子、紙箱等物,此建物於查封時有無人居住使用情形不明,債權人亦未陳報此建物 現由何人使用,故對於使用狀況無法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商解決。
5.
暫編106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二本件暫編1067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即
7.
27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 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主張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 及建物一併承買。
8.
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 細部計畫案(103/9/
9.
,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10.
暫編1067建號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 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