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08年6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750地號土地為道路,另有放 置大石頭,尚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無門牌鐵皮雜物間占用。嗣於113年9月27日現場履勘 時,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門牌之鐵皮屋兩棟、無門牌紅磚屋一棟。位置在新竹 市西濱路1段1巷145號房屋旁邊(但145號房屋有無占用拍賣之土地不明),又據前案於109年1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
8.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 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1.
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與本院權責無關。
12.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 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3.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地汙染、輻射汙染等情事,惟實際 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4.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場 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5.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 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6.
依強制執行法地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獲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至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