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7.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162號土地為水溝;161號土地為水 溝、道路及稻田;其餘土地為水稻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農作非屬 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 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若符合土地 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 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 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2.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筆土地耕者有其田部分出租徵收,部分自耕保留 土地未辦理持分交換逕為登記前禁止移轉及設定負擔」等語,經向地政機關函 詢結果,地政機關表示,依規定承受人應檢附切結書同意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 之權利始得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