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延平路三段392巷61弄7號建物占用,另有門牌號碼新竹 市延平路三段392巷61弄4號房屋部分越界占用,另有部分土地為田地。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田地之種 植人及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4.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