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分別於115年1月12日及115年3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但債務人之母在場,據債 務人之母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並有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件拍 賣之建物並未掛有門牌,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於115年5月14日現場會測時,據據地政人 員指稱本件除地政測量之增建範圍(暫編734號)外,拍賣建物之一樓後門有鐵皮雨遮,頂樓屋 凸和隔壁(即門牌22-9號)建物牆壁間另蓋有水泥磚造之遮雨棚,遮雨棚寬度約同屋凸,前開 一樓後門之鐵皮雨遮、頂樓水泥磚造之遮雨棚均屬本件拍賣範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7.
增建部分即暫編73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