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增建測量期日時,共有人即債務人莊淑芬到場,並依到場之陳述:本件建物有四 層,第4層隔3間房間及陽台,其中1間堆放雜物(衣服、箱子、椅子),從陽台往上有樓梯可達 屋頂,其上有水塔、雨遮。第3層隔成2間房間,其內有一間是臥室,內有冰箱、床、沙發等。 第
2.
2層內有家俱,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第1層內有神像。
4.
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應自行查證。
5.
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有部分坐落於非拍賣範圍內之同段53-48地號土地,拍定後, 關於建物占前開土地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可能遭到土地 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之風險,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之。
6.
又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本院無從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 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 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 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六、依照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本件債權人及 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