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增建測量期日時,共有人即債務人莊淑芬到場,並依到場之陳述:本件建物有四 層,第4層隔3間房間及陽台,其中1間堆放雜物(衣服、箱子、椅子),從陽台往上有樓梯可達 屋頂,其上有水塔、雨遮。第3層隔成2間房間,其內有一間是臥室,內有冰箱、床、沙發等。 第
3.
2層內有家俱,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第1層內有神像。
5.
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