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數 棟建物(未見門牌)占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 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 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記載:依地籍圖所示未臨路,現況臨他人之私設道 路。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