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04地號土地;1737建號建物則坐落於603地號土地。另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3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3-1地號土地位1737建號建物 所在大樓之鐵門內,似為空地或騎樓;債權人之代理人則稱1684建號建物為1737建號建物所在 大樓之警衛室。又1737建號建物經大樓警衛稱並非該大樓之公共設施,復經本院函請警察協助 查訪何人居住使用亦無結果,使用情形不明,故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於拍定後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均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 區)細部計畫(98/11/
8.
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