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4.
546-3地號之土地均為新竹市頂美街之街、巷道;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93-18地號之土地為竹東鎮仁 愛新村一街487巷之巷道。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赴現場調查,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本件拍賣540地號之土地為頂美街37巷8號前巷道,543-9地號之土地為頂 美街47巷1號前巷道,545地號之土地為頂美街59號旁巷道,546-3地號之土地為 頂美街61巷1號前巷道,本院另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赴現場調查,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本件拍賣93-18地號之土地為竹東鎮仁愛路487巷巷道之一部分。本件拍賣 之土地之實際位置均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0.
據鑑價單位提供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本件540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第 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
11.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名稱為人行步道用地,且備註「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本件545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
12.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且備註「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者,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本件543-9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 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
13.
,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546-3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含香 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 7/04/
14.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93-1 8地號土地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
15.
,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二種住宅區,有關本件拍賣之土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 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