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24 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樹林;
3.
831 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則為雜草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 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82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土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 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 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832地號土地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 乙種風景區;833地號土地則為保護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 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824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824地號土地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 對其餘非屬共有人之土地並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 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