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9建號建物所在之「煙波儷舍」社區內;49建號建物為社區之警衛 室。另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8地號土地 為雜草地、364地號土地上有社區內之籃球場、兒童遊戲區及涼亭、39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寓大 廈之基地。又393建號建物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稱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且浴室會漏水,另 有一機械停車位(B1,168號),惟因393建號建物謄本並未有停車位之記載,故393建號建物是 否確有配附機械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空間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 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 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4.
421地號土地及49建號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393見號建物則為查封時已由第三人 單獨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36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9.
421地號土 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11.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3.
396地號土地均係供「煙波儷舍」社區使用之公共設施,故 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21號土地關於債務人所有1萬分之66部分,依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該公寓大廈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如無該基地持分或持分不足者,於其 建物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持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外,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5.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