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至現場查封,據債務人在場稱:1785建號建物係其自住使用,惟其相 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1785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 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 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