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 賣之234地號土地現部分為新竹市經國路1段315巷12弄1號至19號房屋間之巷道 使用,部分為新竹市經國路1段315巷10弄巷道使用,部分似遭新竹市經國路1段 315巷12弄1號、2號房屋之庭院越界占用,然因本件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實際 上是否遭占用或土地上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等占用不明,其占用權源為何亦不 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位置以實測 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本件234地號土地屬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 (98/11/
12.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一種住宅區,有關 本件234地號土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