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依外觀所見,建物有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為同段2 167建號,其層次面積如建物附表編號2所示);嗣於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 時,建物亦無人在場,但依現況所見,建物應有人居住,建物之
4.
四樓則 全部為增建,三樓有神明廳,四樓空間狹窄堆滿雜物。又債務人之兄於執行程序中具狀陳稱, 拍賣之建物現為其占有使用,其與債務人正就本件不動產進行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要求債務人返還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之應有部分2/3,嗣又陳報其已另 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92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而經執 行人員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其回覆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之兄 與其家屬自住使用,且據債務人之兄稱,建物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則具狀陳 稱,建物為債務人之兄未經其同意自行占有使用。前開事實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10.
,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 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