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一 鐵皮二層建物(未見門牌)占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 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 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 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記載:依地籍圖所示未臨路,現況臨他人之 私設道路。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3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