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5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無門牌,依據現場瓦斯 編號,打電話詢問瓦斯公司,稱該戶為新竹市林森路308巷5弄1號。該戶另有 後門為藍色鐵門,並未上鎖,門外地上散落台電、瓦斯及自然水帳單,收件 人為鄭錦城,地址為新竹市林森路308巷5弄1號。該戶為二層樓建物,經測量 暫編為3295建號。債權人之後陳報,該屋之水錶、電錶、瓦斯錶均已被拆 除。另屋內之動產業經本院查封,連同本不動產一併拍賣。本件拍賣範圍包 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動產同不動產 一併點交。
3.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不動產部份本院已就已知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 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僅表示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然此部分請投標人仍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 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是否有 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 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處理。
4.
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地政機關測量成果圖上載建物坐落86-
5.
86-28地號,本件僅拍賣建物與屋內動產,建物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建物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拍定人需承擔建物 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6.
動產按現況拍賣,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人就 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7.
債權人具狀陳報接獲新竹市政府115年7月13日府都使字第1150099061號 通知單通知新竹市北區林森路308巷5弄1號有違章建築。新竹市政府認定之違 章範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負擔相關之不利益。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