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在場之總 幹事稱本件拍賣建物已約半年無人居住,債務人只有113年開所有權會議時有回來過,現場編號 103-1停車位就是謄本所載B1-104號停車位,債務人將一車位出租其他住戶。嗣本院於114年11 月4日赴現場調查,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在場之管理員稱本件拍賣建物債 務人偶爾會回來自住,其所有之停車位為B1編號105及103-1號(其中103-1即謄本所載B1-104號 停車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8.
依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新竹市東區關長自辦市地重劃。相關土地使 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9.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 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