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現場查封乙標(新竹市金山25街108號5樓之
2.
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 據大樓管理員在場稱房屋有人居住,應係出租使用等語。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建物提供他人 租屋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 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