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至383地號土地處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38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竹東鎮竹中路99號房屋門前之空地。本院復於 114年10月27日至271地號處進行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1 地號土地須由寶山鄉水仙路968巷進入,但因土地前方有柵門圍住無法進入,由 外目視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則為雜樹林。惟土地上之建 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 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27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83地號土 地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書所載為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部分9(092/12/
6.
部 分道路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 查詢)。 六、383地號土地係屬新竹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公共設施用地 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 該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 文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27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9.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 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 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