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111年1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目前出租予他人,出租5年多,每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25000元,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3353建號建物為社區公社。
4.
於115年6月25日本件終局執行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稱,目前出租予他人,有書面契 約,租期是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並加註115年續,每月租金3萬元,有編號B2-80號 停車位,每月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