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之96地號土地位於國道一號附近,現為稻田,另據債權人民國115年5月28 日具狀陳報本件拍賣之96地號土地鄰近國道1號及68快速道路,附近有一建門牌 為千甲路363之1號之建物,經詢問門牌363之1號屋主表示本件拍賣之甲、乙標 土地上之水稻均為同一人所耕作,但非地主,是許姓家族之友人所耕作,土地 上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因本件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實際上土地是否尚有其他 地上物等占用不明,其占用權源為何亦不明,拍定後拍定人亦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如土地上之作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 先承買權。
11.
據鑑價單位提供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本件96地號土地屬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 分)(埔頂路以北、新莊車站以東附近地區)細部計畫(103/04/
12.
,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農業區,有關本件96地號土地之使用管制/限 制及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