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回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有汽、機停車位(汽 車:B1,22號;機車:B1,109號),惟經函詢債務人、囑託警局訪查後均未能確定實際停車位 位置。又本件函詢債務人後,債務人林淑梅稱建物為其與家屬自住使用,無影響交易特殊情 事;債務人連聖智則稱建物內其所有之個人物品已打包搬離,建物現為債務人林淑梅占有使用 中。另經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後,其回函則稱建物無人應門,經詢社區保全稱 已許久未見債務人進出。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 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