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姊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與其配偶子女居 住,有一停車位(編號:B
3.
。債務人之姊其後又稱,建物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第三人使 用。經本院執行人員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依其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建物部 分房間出租予第三人洪○○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8月至119年8月止,建物無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記載,依外觀觀察建物無增建及拆除。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部分按現況點交,出 租予第三人部分、車位及其餘非專有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8.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