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1年9月26日前案查封、114年9月15日本案查封時,債務人均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161巷3號旁, 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此筆土地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建物占用,占用權源不明。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附都市計畫圖顯示本件土地屬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 計畫,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整併舊市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用地,第二種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或日後是否變更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