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115年1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華興一街87巷的部分巷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再依 本件拍賣69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記載「內含法定空地」。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 況點交。
4.
經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0149號)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此筆 土地可否單獨移轉?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 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適用?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2年3 月1日函覆略以「登記機關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轉登記案件,雖建築法無其他限 制,登記機關仍需審查其移轉行為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是 以,法定空地之移轉,尚無建築法授權其他相關辦法予以限制」等語。又經本 案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此筆土地可否單獨移轉?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 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適 用?另查明本件拍賣土地究係何建號建物之法定空地,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 15年4月7日函覆略以「地政機關對登記簿上之該法定空地戳記得依下列規定處 理:法定空地之管理首重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之製作,主管建築機關若已辦理 法定空地套繪圖工作,即可依該圖確實管理,該法定空地戳記對法定空地之管 理已無實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註銷法定空地戳記前,應先向地方主管建築機 關申辦該基地法定空地套繪圖,並取得其已辦竣套繪圖復函後,據以向地政機 關申請註銷該戳記。且截至115年4月2日下午1時止,本縣竹北市新國段693地號 土地並未有『已登記建物』,基於上述,雖本縣竹北市新國段693地號土地有『內含法定空地』之註記,然該土地現在是否仍為法定空地、係屬何建物之法 定空地等疑義,宜由主管建築機關之認定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本件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土地 有關使用上之限制及建築法規關於法定空地分割、移轉等限制,倘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987號)鑑價報告所附之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