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上部分土地公廟坐落、部分則為農田(種植稻米)。惟土地上之建物及 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