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385地號土地為473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 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蔡君在場稱其原係47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後將473建號建物出賣予債 務人並向其承租5年其已居住2年,且因債務人嗣後未付清購屋款故其向債務人支付之租金就由 購屋款抵扣,惟第三人所述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質認定,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 查明注意。437建號建物於假扣押時即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且第三人亦未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 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證明書所載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商業區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