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上部分有二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竹北市光明路1巷201號、203號)。 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