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前案查封、民國115年4月28日本案查封時,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99-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竹市中 央路287號房屋後方,因被四周建物堵住,無法調查該房屋使用情形及有無占用 此筆土地;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現況為建物後方之防火巷。實 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亦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 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共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 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書所載本件地號屬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98/ 11/
11.
,第二種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或日後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