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親屬稱係由其等居住使用;現 場觀之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勘測,按即暫編4507建號)。又據債權人陳報之 現場照片,屋內天花板有油漆脫落之情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 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7.
依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