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7-3地號土地為4704及暫編494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 11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
5.
3樓隔成數間套房出租他人,1樓出租予潔鎂 汽車專業美容及享稻壽司店,自己亦開設潔美髮藝中心;又依債務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
10.
37-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 宅區;3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園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2.
拍賣之暫編建號4947部份,係4704建物之增建,與4704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 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5.
37地號及新竹市自由段477-5地號土地,占用 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 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16.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