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農田(種植稻米),惟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 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1.
本件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